跨域學程實施辦法修訂囉!

「國立交通大學跨域學程實施辦法」經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主要新增了第10至第15項條文,包含學分採計、選課等規定都更加詳細地進行說明,也給予學生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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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增的條文如下
第十條
修讀跨域學程學生在獲核准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若合於第二專長模組課程應修課程學分,得經第二專長的系所或學院審查同意後,予以追加採認。
第十一條
修讀跨域學程學生之選課手續應於加退選期限內完成,且每學期所修之第二專長模組課程科目、學分及成績均列記於其歷年成績表內。
第十二條
學生之第二專長模組課程學分及成績分別併入學期修讀學分總數及學期平均成績計算。其不及格學分總數如已達本校學則之退學規定者,應予退學。
第十三條
修讀跨域學程學生,擬終止修讀跨域學程者,應至教務處登記,撤銷其跨域學程資格。其已修習及格之第二專長模組課程學分,經主學系核定,報教務處備查後得抵免其主學系應修課程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修讀跨域學程模組課程於修業年限內不須另繳學分費,於延長修業期間一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下者繳交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修習十學分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五條
修讀跨域學程學生凡符合跨域學程規定畢業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應加註跨域學專長名稱。但畢業時如尚未修滿跨域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跨域學程之任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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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條文請至跨域學程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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